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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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728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由被告***负担47元,原告***负担61元。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账户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62×××64)。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