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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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嘉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兴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嘉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兴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8375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8375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兴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11.6元,原告东莞市兴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嘉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