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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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圭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立圭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16,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立圭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3,231,072.35元; 三、上海立圭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216,000,000元为基数,以9.657%为年利率,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及以3,231,072.35元为基数,以9.657%为年利率,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 四、上海立圭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47,000元; 五、如被告上海立圭实业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上海立圭实业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上海立圭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新龙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和XXXX室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等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上海立圭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立圭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驳回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405.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5,405.36元,由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405.36元,被告上海立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