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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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拓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豪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豪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拓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90852.71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豪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拓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2016年9月货款184745.08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2016年10月货款112692.52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2016年11月货款311623.9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2016年12月货款2200799.25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2017年1月货款117672.21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2017年2月货款138060.28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2017年3月货款462699.72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2017年4月货款162559.75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拓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46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4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拓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承担1700元,由被告东莞市豪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17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