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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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优禾生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退还货款1,303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优禾生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退还20罐“皂角米”[退货如有运输费用,由优禾生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能返还,则从优禾生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应退还的货款中按每罐65.15元予以相应扣减]; 三、安徽省恒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金13,03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负担300元,优禾生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8元,安徽省恒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