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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市炫趣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创野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樱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炫趣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1209675号、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即立即停止在其淘宝网店内的商品名称中使用“樱花”文字的行为;

二、被告佛山市炫趣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已包含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佛山市炫趣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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