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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空港大酒店有限公司
青岛联合视界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他城影业有限公司
安徽优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青春光线影业有限公司
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乐合影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儒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东空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酒店内关于电影《缝纫机乐队》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东空港大酒店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公证费182元、住宿费4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广东空港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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