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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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杭州鑫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润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0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81027013801)、原告深圳市润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月28日签订的《房屋装修协议》于2019年3月2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23989.3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润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违约金68504.4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81027013801)的注销网签登记手续; 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 六、驳回原告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润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协助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196元,由原告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润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13676元,被告***负担1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