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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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欠款384892元及该款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各负担202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