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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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 绍兴市绿草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润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市润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至2021年1月25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368593.12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浙(2019)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43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坐落于绍兴市××镇××村地段的土地使用权(顺位抵押)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0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绿草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186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上海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68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74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