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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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德盛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德盛置业有限公司价款400000元以及该款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2元,减半收取3896元,由***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