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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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钛中建材有限公司 江西寅钛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德坤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 江西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德坤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0000元、截止2021年1月5日的利息、罚息145153.23元及后期利息、罚息(后期利息、罚息自2021年1月6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 二、被告江西钛中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寅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德坤投资有限公司偿付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钛中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寅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德坤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有权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南昌县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赣(2019)南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038289号]、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536号3栋三单元302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赣(2019)南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038344号]、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536号2栋一单元501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赣(2019)南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038333号]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德坤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0516元由被告江西德坤投资有限公司、江西钛中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寅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翘园人民 陪 审员胡海林 人民陪审员 尚薇薇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聂露 书记员符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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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