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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83229.13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2355元,由原告***负担66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1691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迳付予原告***。 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收取的本案鉴定费6440.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预缴),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