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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施强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千芝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损失701.924543万元; 二、被告浙江施强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千芝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评估费、审计费14.13万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千芝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4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489元,由原告杭州千芝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565元,由被告浙江施强制药有限公司负担66924元。 原告杭州千芝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施强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