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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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88146.56元,支付被告***垫付款71865.64元,合计760012.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款汇入本院指定账号(户名:望江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账号:12×××70);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38元,被告***负担173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0元。鉴定费18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