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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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7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26785.2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诉讼费1178元,减半收取计589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3089元,由***负担5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30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5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