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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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广东金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石古投资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60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从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87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该款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