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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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兴旺达运输有限公司 天津天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赔偿***保险金1404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款项直接给付至***中国建设银行6217××××6396的账户);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计1609元,***已预交,由***负担5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1554元(款项直接给付至***中国建设银行6217××××6396的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