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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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京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高京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货款349137.30元; 二、被告重庆高京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违约金(以329129.22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9月8日止,以349137.3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728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848元,由被告重庆高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