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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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左岸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4525.7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0元,由原告***负担451.18元,由被告重庆左岸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1.32元。诉讼中被告重庆左岸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鉴定支付的鉴定费1500元由其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