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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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比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 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7,77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违约金(其中7344000货款自2018年11月14日开始计算违约金,426,000元货款自2018年11月27日开始计算违约金,直至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发货款10,77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7日至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06.76元,由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同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