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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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泰州市金鳞运输有限公司 韶关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翁源汽车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翁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付71567.55元给原告韶关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翁源汽车站; 二、驳回原告韶关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翁源汽车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韶关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翁源汽车站负担60.77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负担1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