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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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市凤池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323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纪升鹤,广东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市凤池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俊。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凤池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粤1323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告惠州市凤池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天内支付租金14400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以未付租金14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元,由被告惠州市凤池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18)粤1323执57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惠州市凤池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东县1房地产及位于惠东县2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处置过程中,查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惠州市凤池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案号为(2019)粤13破申14号。 本院认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惠州市凤池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案执行程序应予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之规定: 中止本院(2019)粤1323执114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贤军 审判员 贺大五 审判员 雷宇宁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军锋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