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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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临港福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三河市福海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沧州临港福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 二、***对沧州临港福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沧州临港福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沧州临港福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