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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永康市永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永康市明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租金损失229450.5元; 二、驳回原告永康市明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65元,由原告永康市明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494元,由被告永康市永捷混凝土商品有限公司负担2371元;鉴定费12000元,由原告永康市明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7357元,由被告永康市永捷混凝土商品有限公司负担46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