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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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2595.22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本息止的利息(包含复利、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计收); 二、驳回原告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债务利息的计算时间为应付款项的到期之日起至全款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