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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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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格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格某2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4161.04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格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格某1车辆维修费、拖车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9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9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格某2负担180元,被告(反诉原告)格某1负担41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格某2负担8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格某1负担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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