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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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洮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工程款本金144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0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直至还清本息为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76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的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