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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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 集安惠鑫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柳河弘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柳河太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集安惠鑫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0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0.8%,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偿还借款完毕时止。扣除已偿还的利息249,786.00元)。 二、被告柳河弘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集安惠鑫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偿还贷款义务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集安惠鑫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柳河太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0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