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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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义安区天门镇西垅长华建材经营部货款1575559.97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575559.97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义安区天门镇西垅长华建材经营部保全担保费2850元。 三、驳回义安区天门镇西垅长华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70元,减半收取9735元,保全费5000元,由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