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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家具定制款114,790元、利息损失2,288.63元,共计117,078.6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并搬离已安装在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号房屋内的定制家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2元,由原告负担592元,被告***负担2,3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