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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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80万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25万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计14600元,原告负担3911元,二被告负担10689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0689元和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