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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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喀什大新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 喀什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31民初19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偿还借款本金1754.6万元,偿还利息2493.132万元,2021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754.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由新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87万元,由***负担25.37万元,由新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5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78558万元,由***负担10.12638万元,由新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6592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