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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太合汇投资管理(昆山)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673,3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违约金人民币44,130,519.73元,以及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各产品本金为基数按各产品约定收益率的150%计付的违约金(详见附表); 二、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合汇投资管理(昆山)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000,000元; 三、被告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太合汇投资管理(昆山)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以被告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24,490,000股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600242)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驳回原告太合汇投资管理(昆山)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10,487.4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615,487.41元,由被告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