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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就债务人康军波对原告***的债务在525727元的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康军波的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原告***仍不能受偿部分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二、被告***就债务人康军波对原告***的债务在730471.43元的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康军波的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原告***仍不能受偿部分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康军波追偿;

四、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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