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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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南友发钢管物资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7102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友发钢管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陕7102民初1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406725.94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001元。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412726.94元,本院已将执行款406725.94元发还于申请执行人济南友发钢管物资有限公司,剩余6001元执行款作为案件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