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奥克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天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 甘肃大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奥克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天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本金1200000000元、回购溢价142266666.67元、违约金48960000元(计算至2020年3月5日)。并支付2020年3月6日至回购本金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未支付的回购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0.5%计算); 二、被告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大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保全保险费1398811.32元,由被告***、***、甘肃奥克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大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宁夏天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285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夏天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86000元,由被告***、***、甘肃奥克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大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618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