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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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华晟鸿业商贸有限公司 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金昌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昌市分行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昌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950000元(计算至2020年7月30日),并支付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二、被告甘肃华晟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金昌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86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昌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华晟鸿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