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隆业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青岛隆业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欠款50万元;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给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青岛隆业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隆业公司已预交),被告***、***共同负担4400元,原告青岛隆业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