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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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畅通宇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0281行初5号 原告青岛畅通宇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庄学森,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卫辉,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胶州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住***。 原告青岛畅通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要求撤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青岛畅通宇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青岛畅通宇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周丽萍 审判员管德志 审判员刘婷婷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媛媛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