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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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预顺贸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永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合计349846元,并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7元,评估费300元,合计3147元,由原告负担2203元,由被告***负担944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返还给***款项中扣下后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