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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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广西共好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借款本金794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计算方法如下:1、以3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4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2020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利率计算,已支付的利息1000000元,在付息时应当扣减;2、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2020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已支付的利息420000元,在付息时应当扣减;3、以5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以5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2020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4、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2020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8-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999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999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