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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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地号为03110929106的宅基地上的平房和附属物为原告***所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为原告***。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