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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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 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海润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归还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63%从2014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14年9月12日止;罚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945%从2014年9月1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归还垫款86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662000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从2014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3日;以本金864万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从2016年8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支付律师费78196.5元; 四、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分别在3000万元范围内对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23978000元范围内对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1000万元范围内对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68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17942元,由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