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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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海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开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鞍山市开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鞍山市开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24元,由被告马鞍山市开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4-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