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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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友乐清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分公司 成都友乐清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成都友乐清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分公司、被告成都友乐清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0,024.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成都友乐清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分公司及被告成都友乐清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