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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本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8212.02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本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689343.44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3元,减半收取计2022元,由***负担199元,由***负担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7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