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新力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新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销售款7246764.31元; 二、被告成都新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246764.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标准,从2019年2月18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54元,由被告成都新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0656元,原告***、***负担34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成都新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