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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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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96执8号

张蕴、海南星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蕴与被执行人海南星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海仲(三)字第637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一)被申请人海南星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丁伟祥支付工程款1760000元;(二)被申请人海南星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张蕴支付工程款5022700元;(三)被申请人海南星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崔秋英支付工程款4000000元;(四)本案仲裁费40000元由被申请人海南星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应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应承担的仲裁费直接支付给申请人。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蕴与被执行人海南星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至此,海南仲裁委员会(2017)海仲(三)字第637号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海南仲裁委员会(2017)海仲(三)字第637号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裁判日期 2018-01-11
发布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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