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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苏州卓越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周美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10月17日至同年11月24日期间羁押的39日折抵刑期,2017年3月13日至同年11月29日期间羁押的262日折抵刑期,刑期自2019年7月8日至2020年3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李如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10月17日至同年11月24日期间羁押的39日折抵刑期,2017年3月13日至同年11月29日期间羁押的262日折抵刑期,刑期自2019年7月8日至2020年3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章恒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10月17日至同年11月24日期间羁押的39日折抵刑期,2017年3月13日至同年11月29日期间羁押的262日折抵刑期,刑期自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9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韦炳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10月21日至同年11月28日期间羁押的39日折抵刑期,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张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10月21日至同年11月28日期间羁押的39日折抵刑期,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七、扣押在案的物品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